村规民约

市心社区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现对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公章的制发 
  
社区党总支、居委会公章一律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社区党总支书记或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居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2
、凡涉及社区居委会重大事宜、居民重大利益等重大问题需使用社区居委会公章时,应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
、不准非保管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社区党总支、居委员会公章,由社区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对
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决定盖章和印章管理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