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切实加强村民自治、德治和法治意识,全面深化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二条  积极支持村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建设。

第三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四条  文明过节,节俭办事,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

第五条  倡导殡葬新俗,实行火葬,骨灰安放集体公墓。

第六条  积极参与五好家庭、创业家庭、和睦家庭、美丽家庭、清洁家庭、平安家庭等评选活动。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民情沟通制度,广大村民应积极参加村务民主管理,主动为本村发展献计献策。

第八条  不搞宗派和团伙,党务、村务、财务要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九条  凡是村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权调整、集体经济分红、村务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应按照村务决策“五步法”(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程序和“四议两公开”(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要求进行。

第十条  在村监会的监督下开展民主理财工作,每月15日对财务收支情况和原始凭证进行集体会审,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布。

 

第三章  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繁荣本村特色文化,彰显本村特色文化魅力,积极组织举办文艺汇演、书画展览、读书、法律宣传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本村民俗文化特点,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如文化节、邻里节等传统节日活动,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全民健身,村民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第四章  生态家园

第十四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清洁生产、清洁工程活动。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时定点投放。不得在河道、水沟、水渠、山水塘、桥头、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上乱挖排水沟。家禽和宠物一律实行圈养。

第十五条  提倡用环保袋或菜篮子购物,少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得焚燃烧垃圾等杂物

第十六条  主动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污水要纳管,雨污要分离,使用生态户厕。生产污水必须经处理实行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推广洁水养殖,禁止在水库、山塘内投放畜禽排泄物和动物尸体;不得用电、毒等方式捕捞水产;不得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等,实行消毒深埋或送县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  履行河道、水塘、村道保洁责任制。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九条  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依法合规参加宗教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和传销活动。积极参与平安村建设活动。奖励上报可能影响平安建设的信息。

第二十条  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投放鼠药等毒物时,必须事先通知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  加强婴幼儿监护和青少年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引发意外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家庭和邻里和睦相处,遇有纠纷应互让或和解,避免矛盾激化与事态扩大,及时、逐级申请村、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发生何种纠纷,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村民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他人住宅等地起哄捣乱、制造事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  依法理性维权,信访要依法依规,不得无理上访、缠访和越级上访。

第二十四条  文明驾驶,遵守交通秩序,不闯红灯、不占道,正确使用远光灯。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妇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赡养和关心老人,常回家看看,子女必须确保老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老人丧偶后有再婚的自由,子女不得刁难、干涉。老年人有权用遗嘱等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并积极配合村里的征兵工作。

 

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建房要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庭院占地要依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可根据实际对耕地种植结构进行调整,鼓励村民依法自愿进行土地流转(大面积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农田进行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经过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必须缴纳村集体复耕保证金,按照要求复耕完毕后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和保护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村公益事业征用农户土地,村民应积极配合,村委会须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

 

第八章  户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婚嫁一般情况下只限本人户口迁入,如有子女随迁必须符合计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双女儿户家庭其中一女招婿,男方属农业户口需从外村迁入本村落户的,按正常婚迁办理落户。

第三十五条  村民离婚后,双方户口都在本村未迁出,双方或一方再婚者,需从外地迁入农业户口到本村落户,其他村民不得阻拦其户口迁入。

第三十六条  离异村民的子女,不能强迫其迁出本村。

第三十七条  居民户口原则上不得迁入落户,确需迁入并经所在的村民小组同意后方可迁入,但不享受村组各种福利待遇和承包经营权、审批宅基地、集体资产分配等。

 

第九章 

第三十八条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施行,每年将组织有关评选活动,对《村规民约》执行好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参加村公益性劳动(打扫卫生、垃圾清理等)2天。

对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暂缓生育和建房审批;

2、暂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暂缓享受集体资产的分配、分红和福利;

4、暂缓享受低保等政府性困难补助;

5、参加村公益性劳动(打扫卫生、垃圾清理等)7天。

第三十九条  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四十条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权互相监督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