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新铺村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村民要要自觉上交大田、毛竹山承包款,无理拒交者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田、毛竹山或处以承包款两倍的罚款。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要营造美好的环境,自觉搞好房前屋后、公共场所和室内外卫生,纠正乱扔垃圾、废弃物等不良习惯。对农户房前屋后卫生实行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不得在溪流、河道、路边搭建简易房,设置障碍物等;不得在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乱堆垃圾、杂物,垃圾必须进垃圾箱或指定地点堆放;不得在居民生活区内规模性养殖家禽家畜,如有少量养殖(指农户自已食用且不超过2头)的必须做好保洁排污工作;以上如有违者每次罚款50元。
  四、村办门前场地不得随意堆放任何杂物。如确需堆放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在限期内清除完毕。凡在节假日及村重大活动期间,货运车辆不得进入停放。
    五、实行计划生育,环孕检对象要自觉履行一年两次的透环、妇检。育龄妇女自觉按规定做绝育手术的,村补助营养费100元,对漫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六、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七、本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十、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准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他人和侮辱妇女,邻里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拿集体、他人财物。全体村民均有维护自己山林承包权力,对偷毛竹(含竹笋)者每根罚款50元,偷砍杉木、松木等每根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四、加强防火意识,严禁野外用火。如发生火灾村民有参加扑救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引起火灾、烧毁山林的责任人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不得私自乱设坟墓。村公墓收费标准如下:属本村户籍的每穴100元,不属本村户籍的每穴200元。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葬大操大办。
    十六、村组帐目要按时公开,集体经济收入要及时入帐入库。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公款。
    十七、严格执行信访条例,不得违法违规上访。
    十八、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3、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各种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