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切实加强村民自治、德治和法治意识,全面深化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二条 积极支持村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建设。
第三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四条 文明过节,节俭办事,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
第五条 倡导殡葬新俗,实行火葬,骨灰安放集体公墓。
第六条 积极参与五好家庭、创业家庭、和睦家庭、美丽家庭、清洁家庭、平安家庭等评选活动。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七条 坚持和完善民情沟通制度,广大村民应积极参加村务民主管理,主动为本村发展献计献策。
第八条 不搞宗派和团伙,党务、村务、财务要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九条 凡是村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权调整、集体经济分红、村务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应按照村务决策“五步法”(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程序和“四议两公开”(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要求进行。
第十条 在村监会的监督下开展民主理财工作,每月15日对财务收支情况和原始凭证进行集体会审,并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布。
第三章 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 繁荣本村特色文化,彰显本村特色文化魅力,积极组织举办文艺汇演、书画展览、读书、法律宣传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本村民俗文化特点,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如文化节、邻里节等传统节日活动,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传统文化。
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全民健身,村民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第四章 生态家园
第十四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开展清洁生产、清洁工程活动。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时定点投放。不得在河道、水沟、水渠、山水塘、桥头、道路两侧等公共场所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上乱挖排水沟。家禽和宠物一律实行圈养。
第十五条 提倡用环保袋或菜篮子购物,少用一次性塑料制品。不得焚燃烧垃圾等杂物 。
第十六条 主动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污水要纳管,雨污要分离,使用生态户厕。生产污水必须经处理实行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推广洁水养殖,禁止在水库、山塘内投放畜禽排泄物和动物尸体;不得用电、毒等方式捕捞水产;不得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等,实行消毒深埋或送县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
第十八条 履行河道、水塘、村道保洁责任制。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九条 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依法合规参加宗教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和传销活动。积极参与平安村建设活动。奖励上报可能影响平安建设的信息。
第二十条 村民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投放鼠药等毒物时,必须事先通知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止发生意外。
第二十一条 加强婴幼儿监护和青少年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引发意外事故。
第二十二条 家庭和邻里和睦相处,遇有纠纷应互让或和解,避免矛盾激化与事态扩大,及时、逐级申请村、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论发生何种纠纷,不得以任何借口煽动村民到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医疗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他人住宅等地起哄捣乱、制造事端、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三条 依法理性维权,信访要依法依规,不得无理上访、缠访和越级上访。
第二十四条 文明驾驶,遵守交通秩序,不闯红灯、不占道,正确使用远光灯。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妇必须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十六条 赡养和关心老人,常回家看看,子女必须确保老人所需的粮食和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老人丧偶后有再婚的自由,子女不得刁难、干涉。老年人有权用遗嘱等方式处理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并积极配合村里的征兵工作。
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民建房要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庭院占地要依法合规。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可根据实际对耕地种植结构进行调整,鼓励村民依法自愿进行土地流转(大面积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第三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农田进行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经过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必须缴纳村集体复耕保证金,按照要求复耕完毕后不计息退还。
第三十一条 村经济合作社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和保护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村公益事业征用农户土地,村民应积极配合,村委会须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二条 村民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
第八章 户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婚嫁一般情况下只限本人户口迁入,如有子女随迁必须符合计生政策。
第三十四条 双女儿户家庭其中一女招婿,男方属农业户口需从外村迁入本村落户的,按正常婚迁办理落户。
第三十五条 村民离婚后,双方户口都在本村未迁出,双方或一方再婚者,需从外地迁入农业户口到本村落户,其他村民不得阻拦其户口迁入。
第三十六条 离异村民的子女,不能强迫其迁出本村。
第三十七条 居民户口原则上不得迁入落户,确需迁入并经所在的村民小组同意后方可迁入,但不享受村组各种福利待遇和承包经营权、审批宅基地、集体资产分配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施行,每年将组织有关评选活动,对《村规民约》执行好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参加村公益性劳动(打扫卫生、垃圾清理等)2天。
对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暂缓生育和建房审批;
2、暂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暂缓享受集体资产的分配、分红和福利;
4、暂缓享受低保等政府性困难补助;
5、参加村公益性劳动(打扫卫生、垃圾清理等)7天。
第三十九条 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四十条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权互相监督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