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华墅村村规民约
华墅村村规民约
(2015年5月28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总 则
为切实加强村民自治、德治和法治意识,全面深化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公德民俗
第一条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二条 积极支持村各种公益福利事业建设。
第三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
第四条 文明过节,节俭办事,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五条 坚持和完善民情沟通制度,广大村民应积极参加村务民主管理,主动为本村发展献计献策。
第六条 不搞宗派和团伙,党务、村务、财务要定期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第七条 凡是村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权调整、集体经济分红、村务报酬、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和建设承包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事项,应按照村务决策“五步法”(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告知)程序和“四议两公开”(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要求进行。
第八条 在村监会的监督下开展民主理财工作,每月5日对财务收支情况和原始凭证进行集体会审,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在村务公开栏等进行公布。
第九条 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贿选拉票的,一经查实,选举结果无效。
第三章 文化建设
第十条 传承弘扬孝文化,利用村古祠堂积极组织举办文艺汇演、读书、法律宣传咨询等活动。
第十一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倡全民健身,村民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活动。
第四章 生态家园
第十二条 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时定点投放。不得在中央溪及村庄内水渠、集镇、双江线道路两侧等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在道路上乱挖排水沟。
全村实行包干区管理,划分为若干区块,每个区块确定一名两委干部为责任人。
第十三条 增强生态文明意识。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和“美丽乡村”建设,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维护村容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垃圾实行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时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倒垃圾、排污水;按规定圈养家畜家禽,禁止未经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遵守病死家畜禽实行无公害化处理原则,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禁止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区间外的其它地方建造坟墓,不得乱葬乱埋,超标准建坟。
第十五条 集镇沿街个体户、商铺严禁乱搭乱建,占道经营。
第十六条 主动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污水要纳管,雨污要分离,使用生态户厕。
第十七条 节约用水,保护饮用水源、生活用水安全卫生。村庄实行畜禽禁限养。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八条 崇尚科学,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依法合规参加宗教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和传销活动。积极参与平安村建设活动。奖励上报可能影响平安建设的信息。
第十九条 加强婴幼儿监护和青少年教育管理,防止因用火、用电、玩水不慎引发意外事故。
第二十条 家庭和邻里和睦相处,遇有纠纷应互让或和解,避免矛盾激化与事态扩大,及时、逐级申请村、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依法理性维权,信访要依法依规,不得无理上访、缠访和越级上访。
第二十二条 严禁破坏、攀爬、钻越黄衢南高速公路防护栏栅;严禁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构筑设施、摆摊设点、违章建设与堆物、挖掘、取土、种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等。
第六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三条 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现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第二十四条 积极承担抚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发生。
第二十五条 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并积极配合村里的征兵工作。
第七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民建房要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未批先建、批东建西、少批多建,庭院占地要依法合规。
第二十七条 村经济合作社和村民可根据实际对耕地种植结构进行调整,鼓励村民依法自愿进行土地流转(大面积土地流转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农田进行建房、挖沙、采石、取土等。经过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必须缴纳村集体复耕保证金,按照要求复耕完毕后不计息退还。
第二十九条 村经济合作社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和保护土地流转行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村公益事业征用农户土地,村民应积极配合,村委会须给予相应补偿。
第三十条 村民必须遵守一户一宅的规定,主动配合“三改一拆”、“一户多宅”专项整治工作,违章建筑必须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村民不得私自侵占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非法乱搭乱建,不得在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种植,村集体有权拆除并收回。
第八章 山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山上、山边烧草烧灰,防止森林火灾发生,如因此发生火灾,当事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严重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审批,严禁乱砍滥伐。要保护村庄和区域内树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和外售。房前屋后植树、种竹,不得伸展他人范围,应予修枝。
第三十四条 村民不得侵害他人承包山林的财产,未经允许不准挖笋、挖苗、摘茶、摘果等,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山祭坟,提倡鲜花祭拜;严禁林区点烛、点香、烧纸、燃放鞭炮,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九章 户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婚嫁一般情况下只限本人户口迁入,如有子女随迁必须符合计生政策。
第三十七条 双女儿户家庭其中一女招婿,男方属农业户口需从外村迁入本村落户的,按正常婚迁办理落户。
第三十八条 村民离婚后,双方户口都在本村未迁出,双方或一方再婚者,需从外地迁入农业户口到本村落户,其他村民不得阻拦其户口迁入。
第三十九条 离异村民的子女,不能强迫其迁出本村。
第四十条 居民户口原则上不得迁入落户,确需迁入并经所在的村民小组同意后方可迁入,但不享受村组各种福利待遇和承包经营权、审批宅基地、集体资产分配等。
第十章 村干部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十一条 “五不能”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丧失行为能力的等“五种情况人员”不能当选,不得列为村级组织候选人(自荐人)。
第四十二条“六不宜” 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不宜当选村两委成员。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为使本《村规民约》得到有效的施行,每年将组织有关评选活动,对《村规民约》执行好的家庭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批评教育;
2、书面检查;
3、参加村公益性劳动(打扫卫生、垃圾清理等)2天。
第四十四条 对拒不改正或拒绝接受处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暂缓生育和建房审批;
2、暂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暂缓享受集体资产的分配、分红和福利;
4、暂缓享受低保等政府性困难补助;
5、参加村公益性劳动(打扫卫生、垃圾清理等)7天。
第四十五条 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第四十六条 本《村规民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制定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施行,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有权互相监督执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