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珠山村2021年新村规民约

珠山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解决农村基层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洽、家园和美,保障村民群众安居乐业,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爱、崇德向善,传承优良传统文化,树立良好村风民风。

第三条 本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村民要带头遵守本村规民约,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婚姻家庭

第四条 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原则,共建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条 夫妻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应互尊互谅,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第六条 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对超生的违法生育户,五年不得享受村内福利待遇;已婚育龄妇女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镇组织的一年两次查孕查环服务,对不参加查孕查环的取消当年村内福利(如农医保、闭路电视费等)。

第七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义务,关心老人、尊重老人。外出子女要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父母应尽抚养未成年人子女和无生活能力子女的义务,不虐待儿童。

第八条 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派活动。在婚丧过程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施放气球,禁止鸣放电子礼炮,禁止使用非法改装和非法营运的车辆,禁止婚庆节目低俗、恶搞;减少车辆的数量和规模,爱护环境不鸣放纸礼炮,树立文明和谐新风尚。

第三章 邻里关系

第九条 坚持互尊互爱、互帮互助、互让互谅,共建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

第十条 遵循平等自愿、团结友善、互惠互利原则,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以诚相待,相互支持配合。

第十一条 提倡邻里守望,邻居外出走亲访友、务工经商,应帮助照看,遇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相关人员。主动关心和帮助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员。与外来人员和谐相处,不欺生、不排外。

第十二条 孩子之间发生冲突,家长首先教导自家孩子;注意呵护孩子自尊,避免在公共场合责罚孩子。

第四章  美丽家园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参与“村庄环境整治”、“五水共治”、“三改一拆”、“四边三化”,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四条 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

第十五条 共同遵守《坏境文明村规民约》,维护村庄整洁,认真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丢垃圾、排污水;限养家畜家禽,禁止未批准规模化养殖畜禽,严禁乱扔乱丢病(死)畜禽。积极配合参与“村庄环境整治”、“三改一拆”、“五水共治”、“清洁家园”、“四边三化”,环境综合整治,共建美丽家园、共创美好生活。

第十六条 共同遵守市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擅自燃放。

第十七条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降低农药、化肥施用强度,推广生物防治技术,推广有机化肥、释缓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八条 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古建筑,珍稀和保护农田、山林、水源、水产等资源,爱护公共设施、草木花卉。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九条 大力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平安村创建活动,积极参加平安志愿者、义工、义务巡逻等群防群治活动,共同维护村庄平安和谐,共享平安建设成果。

第二十条 支持配合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各类矛盾纠纷以及各种可疑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告知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第二十一条 家庭有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刑释人员、社区服刑人员或误入邪教人员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帮扶,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提倡用协商办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协商不成功的,可申请到村、乡镇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不得无理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上访,不得闹事滋事、扰乱社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主动做好平安宣传,村民之间、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提醒帮助、教育监督,不沾“黄赌毒”,不参加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严防发生火灾、生产、交通、溺水等安全事故,居住出租房未达消防安全标准不出租,出租时必须向村民委员会申报备案;经商、办企业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第六章 民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珍惜自身民主权利,坚持从本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全体村民共同利益出发,认真提建议、做决策、选干部。

第二十五条 严格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二十六条 应推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村干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当选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

(1)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 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

(3) 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以上五种情况人员,不能确定为村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凡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当选为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班子成员: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未处理或处理未满5年,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的;

(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

(4)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7)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占用村集体资金、资产未及时归还的;

8)近3年内有嫖娼、吸毒、妨碍公务、非法上方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收到行政拘留处罚或构成犯罪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

(9) 不支持、不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

(10)在村干部任期“届末体检”中被认定为“不健康”的。

    以上十种情况人员,不宜确定为村组织成员的候选人(自荐人)。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进行先进评比,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表彰奖励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家庭和村民个人。

第二十八条 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本规定明确处罚之外,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对行为个人酌情作出批评教育、公示通报、责成赔礼道歉、写出悔改书、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取消当年村内福利待遇等相应处理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村规民约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