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最新上余镇塘岭一村村规民约

江山市上余镇塘岭一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法治建设,培养村民法治素养,倡导用法治方式解决农村治理中的实际问题,促进乡风文明、家园和美、自治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广泛征求意见,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 全体村民应当遵守本村规民约。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率先垂范。居住在本村的外来人员,也应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乡风文明

第三条 父母应尽抚养义务,确保学有所教。子女应尽赡养义务,确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不遗弃,不虐待家庭成员。

第四条 夫妻恩爱,相濡以沫,相敬如宾,共同承担家庭事务,反对家庭暴力,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第五条 恪守社会公德,不造谣,不传谣,不捏造事实,不诽谤、辱骂他人。杜绝暴力,不打架闹事。不偷盗他人的林木、果蔬、水产、畜禽。

第六条 维护集体利益,不侵占国家、村集体的财物,不无故拖欠山林、水面、土地、房产等集体承包款、租金。

第七条 爱护公共设施,不损坏沟渠、水闸等水利设施,不损坏农电设施,不私拉乱接公用电源。不得擅自侵占公共区域,不乱堆砂石、杂物,不乱停放车辆,不影响他人通行、通风、采光。

第八条 对违反本章内容的村民,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在村务公开栏黑榜公布,取消当年入党资格。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处置。

第三章 美丽家园

第九条 积极配合参与五水共治四边三化三改一拆活动,倡导科学、环保的新生活方式,共同建设美丽乡村。

第十条 维护村容整洁,做好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门前三包。垃圾定点投放到垃圾桶,做到入桶垃圾分类袋装,勤俭节约利万民,严禁向河道、沟渠、池塘等倾倒垃圾,严禁乱丢病(死)动物,不在公共绿化带种植蔬菜,不在公共区域乱堆柴草、杂物。

第十一条 增强环保意识,不焚烧农作物秸秆,不焚烧垃圾杂物,不在散养家禽家畜,不毒鱼、炸鱼、电鱼,不随意排放污水,严禁一切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

第十二条 保护青山绿水,不乱砍滥伐林木、毛竹,不破坏古树名木,珍惜农田、山林、江河等资源。

第十三条 每年底,以村级网格为单位推荐评选美丽庭院,并进行表彰公布。网格员开展日常检查,对违反本章内容的行为,在村务公开栏以照片形式实时曝光。情节严重的,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民主自治

第十四条 遵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自觉抵制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不搞宗族势力和派性斗争,不搞拉帮结派,不以个人关系亲疏、感情好恶、利益轻重为标准进行推荐和选举。

第十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定期公开村务,重大事项公开透明,执行五议两公开程序,重要决策内容由法律顾问审备。

第十六条 平时工作不负责、年终考评不合格、影响村集体利益或涉及违纪违法的村级组织成员,应主动辞去职务。

第十七条 对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职的村民,不宜确定为村级组织成员候选人。

第五章 平安建设

第十八条 积极配合和参与社会治理一张网工程,严防安全生产事故,不使用、不出租三合一场所,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向网格员或村干部报告。

第十九条 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开采、违法取土、违法挖沙、轧砂、违法殡葬。

第二十条 积极建设平安村庄,认真参与群防群治活动,矛盾纠纷应协商解决,做到小事不出村。

第二十一条 坚持依法维权,理性表达诉求。严禁无理信访、越级信访、集体上访、非访闹访,严禁唆使、组织、煽动他人信访。发生越级信访、非访的,由村两委批评教育,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村级班子换届选举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候选人

五不能1)即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2)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3)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 4)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 5)丧失行为能力的。

六不宜1)即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3) 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4)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力的,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千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5)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第七章村民建房管理

为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提升农房特色风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批后管理办法》等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缴存的标准。新建住宅按批准建房的占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600元;危房修缮,按产权证建筑占地面积收取,每平方米300元(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经村两委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可酌情少缴)。建设庭院的,每户另缴存10000元的庭院建设履约保证金。

()缴存的时间和方式、退还方式,按江山市国土资源局、江山市规划局印发的《江山市推行农村村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房户的认定,按照《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的:

允许分户、允许在本村申请建房,但其配偶必须是符合建房主体资格,嫁农业户口的对象一律不得审批,宅基地的必须自行落实。

第二十五条 夫妻离婚达五周年及以上的,双方户籍均在本江山范围内,户口在本村的一方,由村委会核实,村民小组户主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主表决同意方可审批,可在本村申请建房。

第二十六条 庭院建设的标准。原则上不鼓励建设庭院,确需建设庭院的,新建的庭院要符合村庄规划,不占用耕地,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集体公共利益。

新建的围墙要进行道路红线退让(村庄主干道外沿1.5米内、支路外沿1米内禁建任何建筑物),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5米,用地不超过房屋审批占地面积的1.5倍。一律采用绿篱、木栅栏等生态型隔断。

第二十七条 本村村民要建造庭院的,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两委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上报镇人民政府核准。在接到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向村委会缴存庭院建设履约保证金,由村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放样。未经核准同意、未缴存庭院建设履约保证金擅自建设的,一律拆除。

第二十八条 村民申请建房,除危房户、无房户等特殊情况,随时申请、随时受理外,其它情况实行一季度一集中收理、审查。

第二十九条 村两委在接到村民建房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集体讨论,初步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人民政府;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农户建房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要求施工,包括用地的面积、位置、层高、层数、房屋的风格、外立面等。具体要求详见市国土部门的《江山市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等,以及本村选定并经市规划部门认可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或委托设计的图件。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挂牌施工。村农房管控服务小组成员要会同镇干部,按照“四到场”,即建筑放样、基槽验线(含地梁浇筑完毕验收)、施工过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验收要求。没有出现超高加层、移位建房、批少建多、违反农民建房风貌管控清单等现象,没有违反庭院建设规定,没有违反危房修缮规定的,可通过验收。未通过验收的,将由镇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未到位的,履约保证金由村民委员会予以没收,并由镇人民政府会同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如果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村委会提请相关执法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余镇塘岭一村村民委员会

201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