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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新宅镇迎宾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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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
对破坏选举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 2013-10-16
为了配合全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县检察院成立了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应急处置小组,开展法制宣传,参与县换届纪律督导组工作,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依法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涉嫌破坏选举构成犯罪的行为。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处罚,法律有如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五十五条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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