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九华乡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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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流转政策
关于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浙江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创业创新、富民强市战略,在保持与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完善制度保障、加大政策扶持、强化组织领导,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集约经营水平,促进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总体目标:到2012年,农业土地资源配置得到明显优化,全市土地流转率达到35%以上,其中农业规模经营(100亩以上)率达到6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集中连片、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积极引导加快土地流转,发展高效规模农业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引导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推进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中介服务组织流转承包土地,鼓励农户在承包期内长久流转,鼓励土地季节性流转。大胆创新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变土地资源为土地资本,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土地整理、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开发等工程实施后的土地,在不损害原承包者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明确权属,不确定田块的方式,积极引导鼓励土地流转,实行规模经营。 
   (二)加快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农村各类专业大户、农技推广人员、基层供销社、村级组织牵头创建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多元化、多层次农业作业的社会化服务,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大力引进市外资本、民间资本投资农业,创办龙头加工企业,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规模农场。
    三、政策激励,营造良好的农业规模经营氛围 
   (一)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制定扶持政策,拓宽投入渠道,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措施。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整合投资项目等多种形式,扶持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农户。 
   (二)加大金融和政策性保险支持。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金融机构服务三农作用。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逐步提高保险标准,增加保险品种,扩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投保率,化解规模经营生产的风险。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业有效担保物,提高抵押贷款比例,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建立高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农村社会救助、农民工权益保护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积极探索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
   (四)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通过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夯实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耕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立涉农部门、农技人员与规模经营主体挂联制度。
   (五)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实施城乡一体的就业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六)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农业部门审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土地流转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四、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推进土地流转规范化
   (一)加快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培育。市、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开发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开展法规政策咨询,对流转合同审查备案,服务指导土地流转工作;乡镇都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引进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指导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协调土地流转价格;村级要设立土地流转信息员,有条件的村要建立服务站,搜集流转土地的农户信息,协调流转双方关系。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对管理规范、服务到位、绩效明显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乡镇土地流转中心、村级土地流转服务站,当地财政在保障工作经费的同时,给予一定奖励。
   (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合理确定价格。提倡实物定价,货币结算,受让方每年根据农产品市场价格付清农户的流转费用。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县(市、区)土地流转指导中心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受让方资信、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审核审查,规范经营主体准入,加强对投资项目的预审,保护流转主体的权益。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土地流转合同的管理,统一使用规范化格式合同。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县(市、区)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对土地流转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建立土地承包和流转的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纠纷解决制度。乡镇、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信访问题。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工作,并受理相关的诉讼,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各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党委、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制,研究、协调、落实土地流转工作。将加快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的考核目标。各级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有熟悉业务人员从事土地流转工作,做到有人管事、有人办事、有章理事;做到有规模经营需求,就能提供土地资源;有土地流转,就签订流转合同,并做到规范有效。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安排的农村改革重点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中切出一块,专项用于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中介组织和规模大户(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奖励。

   各县(市、区)参照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政策。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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