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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山市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山市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村级报账员队伍建设,促进农村集体“三资”规范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江山市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 5月22日


江山市村级报账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规范村级报账员任用管理,全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胜任本职、清正廉洁的村级报账员队伍,推动清廉村居和善治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报账员以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设立,每个村经济合作社设1名。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村级报账员管理主体责任,完善村级报账员的选拔聘用、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等制度。

第三条 村级报账员的主要职责:严格执行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和“三资”管理相关规定;参与制定财务预决算,监督村集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如实反映“三资”和财务管理情况;管理、使用好收款收据,及时将收到的现金缴存村基本存款账户;严格审核付款凭证,按要求支付各类款项;及时向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结报收支凭证和财务资料;做好日常财务统计,合同登记簿、资产资源台账等各类备查账簿的登记及村级财务、合同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定期开展村级财务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村级报账员享有下列权利: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参与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参与检查指导村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业务;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检举揭发违反财务制度的问题。

第五条 村级报账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过硬,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良好的品行和信誉;

(二)具有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和会计专业知识,熟悉村级财务审核、报销制度规定,具备电脑操作技能;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和保障正常履职的时间,安心本职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聘任的村级报账员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会计专业相关职称的优先录用。

第六条 以下人员不得聘任为村级报账员:

(一)村主职干部和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

(二)长期在外经商务工不能正常履职人员;

(三)已担任村监会(社监会)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四)因违反财经纪律曾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五)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村级报账员选拔聘用应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在个人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由乡镇(街道)组织资格审查、理论知识考试,根据综合考察结果,研究确定聘用人选。对确定聘用人选要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经济合作社聘用。新聘任村级报账员试用期3个月,合格者录用,并签定聘用协议,协议要明确报账员工作职责、工作纪律要求、享有的权利及报酬待遇。

第八条 原则上在职村级报账员达到公职人员法定退休年龄的须卸任。

第九条 村级报账员一经录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村经济合作社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履行职责、工作拖拉、表现不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违反资产资源、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报账和公开财务的;

(四)参加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组织的业务考试不合格的;

(五)出现本管理办法中第六条所列情形的;

(六)发生其他财务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职的。

村级报账员调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应无条件移交各类财务档案资料,交接时应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签字。

第十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结合实际,负责做好村级报账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村主职干部要支持村级报账员履行职责,以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积极为村级报账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要不定期对村级报账员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督促村级报账员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每年对村级报账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其报酬挂钩,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解聘。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应加强村级报账员队伍日常教育管理,规范报酬保障机制,报酬标准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各乡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操作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22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用期间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江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农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江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