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办事须知

 

1、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村级民政联络员给予初审,初审合格的给予受理,在书面申请报告上需村两委成员5人以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签名,盖上村委会公章。要求在村务公开栏上张贴公示表,公示七天以上。相关表格和公示表由村(社区)统一到乡(镇)领取。

2、公示无异议的,由村评议小组成员评议后填写好核查评议表,并把评议意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七天以上,对评议意见无异议的,把核查评议表和申请书一起上交到乡(镇)民政办。同时要求低保申请户提供新的户口簿、有效身份证、第二代残疾证(残疾人)、学生证或学校相关证明(在校生)、丧失劳动力证明(县级)或病历(长病啧)、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离婚的)、离退休金证明(离退休人员)、遗嘱补贴证明(遗嘱)、其他相关证明复印件。

3、乡(镇)评审小组通过后,由乡(镇)民政办统一办理网上审批业务。(材料及审查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结)。

4、县民政局审批后在民政网上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告知乡(镇)民政办委托村(居)张贴审批后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乡(镇)民政办到相关银行领取存折后,委托村级民政联络员协助通知到户,由该户相关成员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低证及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