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动态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枪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枪支管理法》和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01

严禁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寄递、出租、出借、储存、私藏、携带、走私、使用各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管制刀具、弩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网店)非法交易上述物品,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制造、买卖等信息。

02

凡非法持有、私藏(存)军(警)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和各种改制、自制枪支及其零部(配)件、弹药(子弹)的,或非法持有、私藏(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炸弹、鱼雷(非法捕鱼装置)等爆炸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私藏(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和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应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03

凡主动上交上述非法物品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交出的,一律从严查处。主动上交历史遗留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弩且未用于违法犯罪的,一律免予处罚。
04

凡发现上述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公民发现、捡拾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05

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涉枪涉爆涉刀等案件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

06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涉爆涉刀等违法犯罪线索,对打掉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团伙,捣毁源头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二万元至十万元奖励。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及以上者,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万元至二万元奖励。破获案件,收缴气枪,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奖励。收缴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或者查破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参与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一律从严惩处。

07

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尔/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
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