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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旧城区改建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旧城区改建工程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按照旧城改造工程修建性详规,凡在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均应服从城市建设规划和公共利益需要,按本办法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房屋征收部门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四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屋,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  住宅用房 (包括住宅公房)、商业用房可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择具体补偿安置形式。

第六条  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结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价的20%50%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第七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持有关文件要求确认为商业用房:

()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临街底层房屋;

()持有温政发[2008]132号文件发文之日(即2008113日)前核发或年度换发并延续有效的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完全一致;

()1990年4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为商业用房使用的,经查证为1990年4月1延续经营至今,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按商业用房认定。如无法提供延续使用证明的,按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格 (不包括临时建筑、附属物、装修补偿)6%缴纳土地收益金后予以认定。

1990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擅自改为商业用房使用的,根据被征收人的申请,按被征收商业用房评估价格 (不包括临时建筑、附属物、装修补偿)8%缴纳土地收益金后予以认定。

第九条  第八条确认的商业用房面积计算方法:底层有自然间的按自然间面积计算,底层通间的按底层建筑面积的70%计算;车库、辅助用房不得计入商业用房面积。

第十条  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商业用房1.725,工业用房0.575,综合用房1.725)占有的土地面积,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原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补偿,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收回时征收非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住宅用房按建筑层数增加系数补偿后,其超过被征收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不再另行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涉及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归侨侨眷房屋、涉外房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范围内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设备。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生效并经腾空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商业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附属物和装修)市场评估价格的110%确定。

 

第四章  产权调换

第十六条  住宅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给被征收人安置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住宅安置用房公用分摊面积按下列方法结算:

()安置用房公用分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公用分摊面积相同面积部分按差价结算,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4000元结算;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上无公用分摊面积,安置用房的公用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4000元结算;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上未注明公用分摊面积,由房管处确认后,按第㈠项执行。

第十八条  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等面积部分结算差价;平房和二层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增加50%20%,系数增加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因房屋套型原因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套内面积增加5平方米以内部分(允许每本土地证使用一次),按每平方米3000元结算,超过5平方米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用房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征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用房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小于36平方米部分,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并取得由本市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特困证》、《低收入证》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在198011以后曾被拆迁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优惠100元结算差价。      

第二十一条  非住宅用房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等面积部分结算差价(包括商业用房路段差价);因房屋结构原因不可分割而超过被征收房屋部分,按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的8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安置先在旧城区改建相应路段相应层次按相应顺序逐间安置;相应路段内无法安置的,在征收范围内其它路段安置;

()被征收正面临街底层商业用房二间或二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置二间或二间以上:

1、每间开间3.0以上;

2、每间开间2.5以上,被征收的每间商业用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

前款第()项规定以外的被征收商业用房,不论其间数、开间、面积,安置一间商业用房。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购房款的交款办法: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并经公告生效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用房第一期购房款,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预缴到安置用房总购房款的90%,安置用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

第二十三条  安置住宅用房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120平方米),允许分两套选择,大于200平方米(200平方米),允许分三套选择,大于300平方米(300平方米),允许分四套选择。具体套型对照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安置用房认购办法:

房屋征收部门对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规定的搬迁期限最后一天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核发 “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确认。

安置用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用房,然后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第二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当与其他业主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安置用房水、电、气、有线电视初装费,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物业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规定自行支付。

第五章  房屋评估

第二十六条  按照《温岭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评估被征收房屋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层次、成新、朝向、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安置用房评估比准价格以公告为准。

第六章  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

建 筑 面 积

100平方米以下

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下

200平方米及以上

搬迁补偿费标准

800

900

1000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回迁安置用房时,房屋征收部门再次支付搬迁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支付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季度发放),每证(土地证)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300元。

临时安置补偿费支付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后4个月止。

房屋征收部门自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多层建筑为24个月)内未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生效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部门后,房屋征收部门按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三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不包括附属物、临时建筑、装修补偿比例数一次性结算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搬迁、安装、过渡补偿费:

房屋类型

商业用房

工业用房(仓储)

综合用房

按评估价格的比例

10%

4%

3%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接到签订补偿协通知之日起,在规定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50元,并给予地下汽车泊位按市场评估价格50%优惠 (仅限住宅用房安置对象),由被征收人“抓阉”认购。从第六个工作日到签订补偿协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经验收合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旧城区改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仍按照《温岭市旧城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暂行办法》(温政发[2008]15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