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浙江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五)兴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八)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并接受评议,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