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衢州市柯城区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柯城实际,制定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55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外农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
    二、农房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辖区内村庄规划,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柯城区村庄布点规划修编(2014—2030年)》,农民建房按禁建村、限建村、集聚村3类实行规划管理。
    (一)禁建村。禁止农民新建、拆建、改建、扩建,符合建房条件的,统一纳入规划指定的集聚点审批建房。
    (二)限建村。农民建房可通过盘活、整合宅基地资源新建、拆建、改建、扩建。农民建房选址应在规划划定的边界线内,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三)集聚村。除可按限建村要求报批建房外,符合建房条件,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农户(含周边禁建村和限建村),统一纳入集聚点审批建房。
    四、村庄规划应将以下区域纳入控制范围,禁止农民建房:
    (一)国道、省道以及石华线两侧各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县乡道两侧,除按照规定退让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外,至少再退让5米作为绿化带控制范围。城镇、集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控制。
    (二)铁路、电网等重要基础设施廊道两侧,按照相关规定控制。
    (三)衢江、乌溪江、常山港、江山港、石梁溪、庙源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大俱源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30米。石室堰等其他河道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20米。
    (四)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景区(含)、城市出入口、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敏感区域。
    (五)其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控制的区域。
    五、农民建房必须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原则,农民建房户、建房人口、建房面积和规划控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六、农民建房按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区管转用的程序执行。航埠镇、石梁镇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柯城规划分局审批。
    七、柯城规划分局要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负责村庄建设规划的审查上报、监督管理。柯城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农民建房用地指标落实、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意见自2015年6月15日起实施,柯城国土分局、柯城规划分局根据本意见制定农民建房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