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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八届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2014年度柯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筹资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20元,其中个人缴费190元,各级财政补助330元(含体检费)。

(二)在校学生每人每年410元,其中个人缴费80元,各级财政补助330元(含体检费)。

(三)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及残疾一至二级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承担。

筹资标准若省市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二、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和住院医疗待遇

报销政策按《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柯政发〔201298号)文件执行。

(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全面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出一定比例按规定进行再投保。参保居民(学生除外)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部分按50%给予报销,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三、本通知自20141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

201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