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务公开

区农业局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农业局关于印发柯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局属各单位:

《柯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区发展家庭农场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柯城区农业局

2013108

柯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是在衢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的一种贷款担保方式。

第三条 提供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产权关系清晰的权属证明材料。

提供抵押的农业设施包括大棚、栏舍、管理用房、灌溉设施、贮藏设施、农业机械、加工机械等。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年检(监测)合格的区级规范化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条件:

(一)在贷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接受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二)有稳定经营收入,信用纪录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自有资金不低于预算投资的50%

(四)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组织机构代码。

(五)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农业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合同等权属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用途仅限于与所承包土地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支付土地承包费用;

(二)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

(三)购买农机具。

(四)农产品开发、生产、加工、经营、流通费用。

第八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自有资金投入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评估价值的50%,农业设施抵押评估认定价值的40%

第九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生产周期和借款人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确定,一般在3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价值评估、登记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价值由区农业部门评估。

第十二条 价值评估。评估的一般原则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土地上种养物价值。

农业设施抵押价值=农业设施原值×折旧率。

第十三条 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实行登记制度,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到所在区农业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时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未经登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不得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登记资料。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向区农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合同。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合同。

(四)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十七条 登记解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登记后,无论登记是否到期,需办理登记解除手续的,借款人必须先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银行确认无误后,出具解除登记的书面通知或注销证明,由原登记部门解除登记手续。

第五章 管理、处置

第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内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价值稳定。

第十九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内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条 违约处理。当借款人不能如约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银行向债务人全力追讨外,对抵抵押财产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进行处置:

(一)回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设施抵押贷款应及时要求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心”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

(二)流转。通过市场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当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财产的,贷款银行可依法通过诉讼方式申请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由柯城区农业局、柯城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