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

坑西村村规民约

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新农村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外,报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婚姻、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超计划、计划外生育者,坚决按乡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给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凡符合条件者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由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丧失基本劳动能力或无生活经济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人民调节委员会进行调调解,调解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他人住宅起哄捣乱、闹事、制造事端,不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十二、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准诽谤、侮辱他人。邻居之间发生纠纷不得采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对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不偷拿国家、集体、他人的财物,不在公路、村道、江河上设置障碍、乱倒垃圾,不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不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不乱砍滥伐树木。
  十四、严禁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赌博和小偷小摸,反对迷信活动,严禁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取财物。
  十五、积极推行殡葬改革,服从殡葬管理。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婚嫁、丧事大操大办。
  十六、违反本村规民约,除触犯法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写出悔过书,用村广播进行通报;
  3、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4、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
  十七、凡违反本村规民约要进行处理的,必须在调查核实后,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
  十八、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家庭,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爱家庭户、遵纪守法户。
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规民约。
  十九、本办法自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