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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6-11-01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根据省财
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
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 号)、《关于提前下达 2016
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耕地地力保护)的通知》(浙财
农〔2015〕260 号)等有关要求,现结合实际,将我县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1.确定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核实耕地面积。原则上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
积为基准,按规定核实扣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严格掌
握补贴政策界限。对改变耕地性质的,畜牧(水产)养殖用地、
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为建设用地的耕地,
以及常年抛荒耕地、新垦耕地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
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