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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阳县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16修订)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16-08-01

  为规范我县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根据《浙江省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浙财农〔2013〕607号)、《关于调整完善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7号)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6〕26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第54号、县山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16〕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属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在2013-2017年每年安排下拨,统筹用于山区经济发展。

  县山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山区办,设在县农办<农业局>)牵头负责山区经济发展项目和绩效管理,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优化山区发展环境、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发展生态经济为重点,主要用于扶持产业平台建设、特色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支出。

  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为原则,着眼于县委、县政府对山区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可根据山区经济发展项目资金规模和各镇(乡)山区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或限定每年度项目申报范围和要求.在资金安排上将省山区经济发展资金与县安排的美丽乡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两区”及扶贫专项等农业农村县级资金统筹捆绑使用,先行安排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产业平台建设项目。包括绿色产业集聚园区、山区来料加工提升集聚区、特色文化创意园区、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集聚区、现代农业园区、现代物流园区等产业平台建设。支持产业平台建设项目业主用于产业区块的规划设计、平台公共服务项目(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标准检测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招商平台、游客接待中心和服务系统建设等)及区内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按项目支持环节的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费、土地租用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属于大配套的道路、桥梁、河道、供水、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给予直接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50%,其中业主为村集体且项目建设完成后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的,可以提高到80%,优先支持村集体物业项目的发展。

第七条  特色产业发展项目。包括农林牧渔业、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业(含休闲观光农业、林业、渔业)、山区特色原材料加工业、来料加工业及山区农林牧渔产品和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的直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建设。支持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料加工企业、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新增固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环节,按支持环节投资总额不超过50%的标准予以补助,但如果县政府对其他农口部门产业补助比例高于50%的,可参照县政府确定的标准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包括未纳入大型污水处理系统的重点区域小型污水处理项目和局部生态、景观修复、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扶持标准按项目主体工程量给予以奖代补,按支持环节投资总额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九条  每个项目或项目单位连续补助年限不超过三年,每个年度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申报时间与程序。在山区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公告的规定时间内,项目主体向所在镇(乡)提出申报,建设地点跨镇(乡)的连片整体、县级产业平台建设等项目向县主管部门申报,经镇(乡)、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山区办。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要求。申报种养业、现代农业、都市休闲农业园等产业平台建设项目、特色产业发展项目要提供实施地块平面图、附近有固定参照物的照片3-5张及土地流转合同,有关园区项目要有县级以上的规划评审;申报单位为独立实施主体;不接受独立实施主体多个实施地的项目打包申报或多家实施主体联合申报;同一个人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法人代表的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与管理。山区经济发展项目实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办法。每年县山区办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采取实地考评、专家评审等方式,从申报项目中选择一批建设主体明确、投资规模适当、建设内容明晰、前期条件具备的优势项目,报县山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经公示后由县农办(农业局)与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必须在建设内容实施前报县山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补助资格,并暂停下年度立项安排。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与验收。项目确定后,建设单位必须保证项目按进度实施。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县山区办申请验收,县山区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达不到要求的项目,根据验收组的意见,由县山区办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三个月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该项目补助资格。公建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向县山区办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县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直接补助和以奖代补等补助方式。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直接补助:可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也可按核定的工程量拨付一笔补助资金,剩余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直接补助的公建项目(包括村集体经济项目),按工程建设进度核拨资金到乡镇户头,尾款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择优扶持、额度控制、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同类项目扶持要向低收入集中村倾斜,特色产业发展项目优先用于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来料加工企业及发展山区经济带动力强、促进农民增收作用明显的项目单位。当年列入美丽乡村建设、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业产业化、农业两区、扶贫专项、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等国家、省、市、县支农专项资金支持或各类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建设内容的项目,原则不再安排省山区经济发展项目。

第十六条 山区经济发展项目有关的审计、审价、评审、验收费用,在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福利补助、楼堂馆所建设、征地以及其他与山区经济发展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申报、项目审批核准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以镇(乡)为项目主体的山区经济发展项目要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项目主体的山区经济发展项目可按省财政厅、省农办有关“一事一议”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农办(农业局)各司其职,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及时做好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积极配合有关中介机构做好审计工作。镇(乡)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落实专人负责相关报表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项目主体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完善会计核算,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加强项目管理、监督。项目验收前,县山区办要委托会计(审价)中介机构对项目支持环节投资额和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审价)。

第十九条  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取消该项目单位三年内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山区办对项目组织验收合格后,报县山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推进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由山区办商请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或报请县山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实施之后申报的山区经济发展项目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2014、2015年及2016年第一批山区经济发展项目执行完毕后,《平阳县山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平财农〔2015〕240号)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办(农业局) 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