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可以采取:
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组织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参与监督事项的办理,可以就特定监督事项组织下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交叉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浙江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制度。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重点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乡建设、劳动保障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开展专项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包括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和县级以上政府聘任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市、县(市、区)政府根据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的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向聘任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
非公职人员身份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监督活动的差旅费,由组织实施监督活动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实施现场行政执法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执法监督证件。行政执法机关应自觉接受、配合行政执法监督,不得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弄虚作假。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检察监督协作机制,发挥纠错、问责功能,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