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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城居医保筹资

来源:富阳区永昌镇青何村      时间: 2017-11-17

富阳区召开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大会,标志着新一轮的城居医保筹资工作再次拉开大幕。本次筹资工作的相关标准、待遇水平将完全按照杭州市区有关政策执行,并将于11月30日结束。

请各参保人员尽快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影响您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这项工作时间紧迫,关系到大家今后一年内的医保福利,请务必高度重视,千万不要错过办理期限!下面就有关筹资重要事项通告如下:

1  参保对象和范围

一少年儿童

1.市区户籍,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

2.非市区户籍,在市区中小学校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的中小学生;

3.非市区户籍,在市区居住、其父母一方已参加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3年的学龄前儿童;

除政府另有规定外,外籍的学生和外籍的学龄前儿童不纳入参保范围。

二其他城乡居民

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未参加市区职工医保或异地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和老年居民。

三收养人员

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公办福利机构集中收养的人员(统称收养人员)。

2  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分为少儿医保(限少年儿童)、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和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其他城乡居民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城乡居民医保一档或二档参保。具体筹资标准如下:

2017年年底前

1.少儿医保为每人每年5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为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3.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为每人每年10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

以上个人缴纳的部分均包括2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费、12元的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和长期护理保险费(标准另定)。

2018年1月1日后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修订后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市区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届时缴费标准有可能提高,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尽量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参保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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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续)保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持下列有效证件办理参(续)保手续:

1首次参保人员

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照一张。其中,非市区户籍的少儿须同时提供其与在市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父母一方的关系证明。

2续保人员

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市民卡)或身份证。

3符合条件的减免人员

在办理参(续)保手续时,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减免证件或证明(含原件和复印件)。

4非市区户籍的学生,以及市区户籍18周岁以上的学生

在办理少儿医保参(续)保手续时,需提供学校的学籍证明。

5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及时至区社保中心办理信息变更和确认手续。

4  减免范围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一半;

持有效期内杭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证》以及《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和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收养人员由政府全额补贴。

5  办理地点

1市区户籍

户籍所在的村(社区);

2非市区户籍

学龄前儿童到父母一方参保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学生至学籍所属的乡镇(街道)。

6  享受标准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住院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            起付线    报销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00元      70%      25万元(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含二级医疗机构,下同)  500元   75%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00元       80%

注:1. 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照高等级医疗机构计算。

2.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由个人和大病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普通门诊医疗费

医疗机构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少儿医保其他城乡居民一档    其他城乡居民二档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元        40%                    30%

其他定点医疗机构                  60%                     50%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70%                     60%

注:1. 在救护车上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的比例按其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结算。

2. 选择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其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统筹基金承担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

3. 参保的少年儿童和其他城乡居民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或经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至其他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门诊医保起付标准减免300元。

【注意事项】

●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于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一年。

●符合参保条件并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手续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但不早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时间。其他新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并在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符合减免条件的人员,办理参保及相关证件或证明登记手续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将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续)保缴费手续,但要在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当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